(2016)冀0827执8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建军与被执行人王利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王利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建军。被申请执行人王利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利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8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建军自愿撤回申请,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周建军自愿撤回申请,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卓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