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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瓮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849谢保银申请执行何庆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保银,何庆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谢保银,女,汉族,1982年3月30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老坟嘴乡。被执行人何庆目,男,又名何小波,汉族,1982年8月27日生,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银盏镇。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被告何庆目自愿在2015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借款三千元。”因被执行人何庆目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谢保银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庆目现下落不明,且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并到何庆目居住地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庆目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瓮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以后申请执行人举证查实被执行人何庆目有其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忠审 判 员  周华彬助理审判员  奚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田维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