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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民终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南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南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民终23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研路**号**栋自编***房。法定代表人:黄洪滔。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南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河田村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宁波,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南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厚民二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向上诉人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98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赛能冷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