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25民初50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时××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047号原告时××,农民。被告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时××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时××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恩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