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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3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文选明、文开明、文新民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文选明,文开明,文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舟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23民特1号申请人:文选明,男,汉族,1975年2月21日。申请人:文开明,男,汉族,1972年4月15日。申请人:文新民,男,汉族,1969年8月21日。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文选明、文开明、文新民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析产纠纷,于2016年4月19日在舟曲县立节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舟曲县立节邮电所背后旧房申请人选明所有,甲方支付给父母30000元人民币作为补偿,申请人文新民、文开明从此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二、位于舟曲县立节乡立节村江南磨上河堤从小桥至刘瓜林地界处以河提内墙为界留3.3米的路为申请人文选明、文开明、文新民共同所有;三、自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申请人文选明搬至旧房(邮电所背后)居住,江南磨上自家新房及现父母居住房屋暂由父母居住;四、位于江南磨上核桃树园子自刘瓜林家地界至21.5米处为界归申请人文选明管理使用,以上述21.5米至14.5米处为界归申请人文新民管理使用,以上述14.5米至申请人文开明家房屋外墙为界13.5处米归申请人文开明管理使用;五、位于江南磨上由申请人文选明所建厕所及猪圈现暂由父母管理使用,待父母去世后由申请人文选明拆除,土地(地基)归申请人文开明管理使用;六、原由申请人文选明管理使用的位于瓦窑坝坟地待父母去世后,水地坝麦场房菜园子由文选明管理使用,至此瓦窑坝坟地归申请人文选明、文开明、文新民管理使用,申请人文选明享有耕种权没有所有权;七、家里四位老人,父母二人由文开明赡养,伯父罗杜生由申请人文选明赡养,二叔文田生由申请人文新民赡养。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符合司法确认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舟曲县立节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6)立节人调字第1号人民调解协议确认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谈红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永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