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辖终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郑彦峰与林秋云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彦峰,林秋云,林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辖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彦峰,男,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秋云,女,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原审被告林美霞,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郑彦峰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郑彦峰上诉称:上诉人与前妻在去年已经离婚,根本不可能继续在同一处生活下去,上诉人在2013年底就已经离开长乐市区福州市晋安区朋友家居住,上诉人提供了所居住房子的房产证作为证据。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郑彦峰即原审被告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吴航建设路某某号。原审被告林美霞的住所地在福建省长乐市吴航国丰花园某某座某某号。原审法院作为两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符,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本院对其主张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霞代理审判员  缪羽代理审判员  魏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