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校锋诉陈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校锋,陈福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初509号原告王校锋,男,生于1970年,住禹州市。被告陈福山,男,生于1971年,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校锋与被告陈福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校锋以被告陈福山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校锋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校锋承担。审 判 长 李 钊审 判 员 徐勇锋人民陪审员 王占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