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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鲁忠建与被告邢台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忠建,邢台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2177号原告鲁忠建,自由职业者。委托代理人李贵川、左云,河北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予让桥办事处长信村南。法定代表人尹存月,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忠建与被告邢台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忠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邢台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9.44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原告鲁忠建提供其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槐安东路28号仁和嘉园1-104号商品房一套(石房权证东字第2300308**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鲁忠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邢台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29.44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鲁忠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槐安东路28号仁和嘉园1-104号商品房一套(石房权证东字第230030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