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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原告潘留才诉被告邹伯荣、顾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留才,邹伯荣,顾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1民初1867号原告潘留才。委托代理人赵华山(特别授权),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峰(特别授权),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伯荣。被告顾亚平。原告潘留才诉被告邹伯荣、顾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锦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华山、赵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伯荣、顾亚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留才诉称,被告邹伯荣因经营需要于2013年期间向原告及案外人朱广凤借款60万元,后还款35.565万元,尚欠原告24.435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邹伯荣于2015年8月17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5年9月31日前还清,欠条出具后至今未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依法应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4.435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邹伯荣、顾亚平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邹伯荣、顾亚平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17日,被告邹伯荣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于2013年借潘留才、朱广凤二人合计人民币陆拾万元整,通过沈凌云转本人,已通过沈凌云还款叁拾壹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整另还潘留才肆万元正,合计还款叁拾伍万伍仟陆佰伍拾元整,现欠潘留才人民币贰拾肆万肆仟叁佰伍拾元整。于2015.9.31前还清。今欠人:邹伯荣,2015.8.17”。庭审中,原告陈述称:2013年4月22日借款时邹伯荣出具了30万元的借条,6月21日又借款10万元,就出具了40万元借条给原告,将原来的30万元借条收回。后来到2015年8月17日再次向被告邹伯荣索要借款时,邹伯荣出具本案讼争的欠条,将原先的40万元借条收回。欠条出具后,至今未还,原告遂于2016年3月14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被告邹伯荣与顾亚平的结婚证复印件、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邹伯荣欠原告借款24.435万元,约定2015年9月31日前还清,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凭,予以认定。原告对其陈述的借款月利率3%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认定。至于原告要求自2013年6月21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可从逾期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讼争借款发生在被告邹伯荣、顾亚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被告邹伯荣的个人债务,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应认定为被告邹伯荣、顾亚平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顾亚平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两名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法可以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伯荣、顾亚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潘留才本金24.43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潘留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3元(已减半),由被告邹伯荣、顾亚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案件上诉费4966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68;行号:103312820114)。代理审判员  陆锦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正松附援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第八十四条【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2.第九十条【借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3.第一百零六条【民事责任范围】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4.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5.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