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执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美凯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市金燕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沅江市金燕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姚伏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70-2号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美凯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伏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沅江市金燕食品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市美凯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沅江市金燕食品实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370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法计算),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刘翔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超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