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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3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谢光林强奸、抢劫、盗窃弹药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3706号罪犯谢光林,男,汉族,1972年12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02)曲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光林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弹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2)云高刑复字75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3年1月20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谢光林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光林,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三年零三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8次,2015年4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12月30日止。罪犯谢光林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谢光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光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