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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健与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2514号原告王健,男,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陆维云,上海市乔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城桥经济开发区(崇明县城桥镇中津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室)。法定代表人顾世权,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诉被告上海新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并表示本案诉讼费不再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宇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