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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杨某,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91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杨某,男,1986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栾某,女,1980年4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杨某、栾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胡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