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汝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刑初213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9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6〕2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胡国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晚19时许,黎某银联系被告人周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500元的毒品K粉,双方约定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深明丰大厦楼下的麦当劳门口交易。之后被告人周某某携带毒品来到上述约定的地点准备与黎某银交易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在被告人周某某身上缴获疑似毒品4包及作案用手机1部。上述毒品后经称量和检验,共计净重19.62克,其中净重17.61克的毒品检出氯胺酮,净重2.01克的毒品检出MDM。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还配合民警将涉嫌贩卖毒品的上家李某建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贩毒的嫌疑人,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9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涉案毒品予以销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恩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子 文书记员 张幼双(兼)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