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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36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毛亚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毛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362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组织机构代码为14441723-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民惠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毛亚辉,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特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毛亚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亚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执行款4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毛亚辉名下,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紫薇新村幸福2幢302室的房屋,但短期内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3620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