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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志学与被执行人王嘉鸣、张翔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志学,高武,张翔宇,王晓飞,王嘉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36号申请执行人杜志学,男。申请执行人高武,男。被执行人张翔宇,男。被执行人王晓飞,男。被执行人王嘉鸣,男。本院在执行(2015)靖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杜志学与王嘉鸣、张翔宇、王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靖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杜志学与王嘉鸣、张翔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靖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高武与王嘉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嘉鸣与三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5日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嘉鸣父亲王德荣自愿用其所有的陕AH50**凯宴WP1AA29P小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高武、杜志学抵偿三案借款本金共计5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各案件受理费)。该车交付后,三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德荣名下的陕AH50**凯宴WP1AA29P小轿车一辆交付申请执行人高武、杜志学抵偿三案借款本金共计50万元及相应利息(含各案件受理费)。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杜志学、高武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三、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四、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五、终结靖边县人民法院(2015)靖民初字第00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玉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