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战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战某,农民。2015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6)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费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战某无证驾驶无牌燃油四轮车沿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南王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空冲水村路段时,采取措施不当与路边建筑物相撞,致乘车人陈希范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战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查明,2015年11月20日,被告人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未提出异议,且有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调解协议,被告人战某的供述和辩解,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日公交认字(2015)第28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认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战某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秀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