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3民初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支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吕某、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支公司,赵某某,吕某,和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民初2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支公司委托代理人任旭东,系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吕某,女,汉族。被告和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支公司诉被告赵某某、吕某、和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支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吕某、被告和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支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吕某、被告和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梁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白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