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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子仙与张贤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仙,张贤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保32号申请人陈子仙,男,汉族,1959年11月21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委托代理人苏道灵,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张贤忠,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仙与被告张贤忠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于被申请人张贤忠名下的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文化东路218号(房产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的房产采取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于被申请人张贤忠名下的的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文化东路218号(房产证号: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苏枝贵审 判 员  周作通人民陪审员  张久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臻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