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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6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官安群申请周良勇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安群,周良勇,赵世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6执65号申请执行人官安群,女,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行人周良勇,男,贵州省丹寨县人。被执行人赵世云,女,贵州省丹寨县人,系被执行人周良勇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丹民初字第4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周良勇、赵世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该通知之日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官安群支付欠款200000元;2、向申请执行人官安群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32元及执行中法律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实际支出相关费用。但被执行人周良勇、赵世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良勇现有车牌号为贵H*****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贵H*****的三菱牌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良勇所有的车牌号为贵H*****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贵H*****的三菱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二、查封期间不准过户、不准车辆更新、不准办理所有权及营运权转移手续、不准在车辆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泉宁审判员  唐永刚审判员  王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和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