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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薛毅诉被告陕西微赢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毅,陕西微赢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2897号原告:薛毅,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微赢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以西中贸广场第5幢1单元17层11705号房。法定代表人:谢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毅诉被告陕西微赢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毅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薛毅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许 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