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巴民初字第6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6605莫永春与单志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永春,单志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6605号原告莫永春,男,195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单志江,男,56岁,汉族,阿鲁科尔沁旗牧源建设有限公司职员,现住阿鲁科尔沁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永春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永春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25元,减半收取468.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树岭审 判 员  荆海龙人民陪审员  刘广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