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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5执1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兴和建材物资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阳县兴和建材物资经销部,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5执1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兴和建材物资经销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晋中市寿阳县西南大街**号。经营者闫会忠,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阳县解愁乡独壁村。法定代表人张书玉,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兴和建材物资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山��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晋0725执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第一款第六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瑞龙煤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清人民陪审员  张永生人民陪审员  刘翠萍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永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