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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02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万甲华、徐银娥与江西海煕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甲华,徐银娥,江西海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380号原告万甲华。原告徐银娥。被告江西海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滨江东路6号海煕御龙湾31栋。法定代表人王年秀,董事长。原告万甲华、徐银娥诉被告江西海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甲华、徐银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甲华、徐银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万甲华、徐银娥已垫付,应退回25元),由原告万甲华、徐银娥负担。审判员  陆卫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韩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