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与韩某、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韩某,高某,赵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906号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地址:赤峰市新城八家组团亚星国际公寓2-3-1-01017,被告韩某,女,地址:林西县,被告高某,女,地址:林西县,被告赵某,男,地址:林西县,本院在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韩某、高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元宝山区安信永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松山分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某的起诉。审判长郝文杰审判员何滨人民陪审员丁玉芳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孙立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