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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冯均兰与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均兰,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08行初18号原告冯均兰。委托代理人杨广先,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晨,江苏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塔韵路178号。法定代表人郑琪磊,主任。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均兰诉被告苏州市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均兰负担。审 判 长  唐小红审 判 员  许林华人民陪审员  薛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濒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