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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599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光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