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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9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周云连与韦金凤、韦元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化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云连,韦金凤,韦元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9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周云连,男。被执行人韦金凤,女。被执行人韦元江,女。申请执行人周元连与被执行人韦金凤、韦元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金凤、韦元江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元连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9执141号。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韦金凤、韦元江正在按照该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9执1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彩远审 判 员  马会莲代理审判员  黄燕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覃春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