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8民初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杨彬、杨凌、杨志、杨福、胡红卫与郭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杨凌,杨志,杨福,胡红卫,郭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346号原告杨彬,男,195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凌,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志,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杨福,男,194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胡红卫,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彬,自然身份及住址同上。被告郭武,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来军,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彬、杨凌、杨志、杨福、胡红卫与被告郭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于2016年4月26日撤回对被告郭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撤回对被告郭武的起诉。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