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瑞樟与兰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瑞樟,兰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徐瑞樟,男,汉族。被执行人兰长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瑞樟与被执行人兰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6000元及利息12658.2元(计至2013年3月29日止),支付代垫受理费2637元、公告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沙民初字第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阿光审 判 员 姜长生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任敏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