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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覃某某与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9民初745号原告覃某某,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告候某某,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某诉被告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覃某某于2016年4月2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审判员  黄胜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卫 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