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4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梅春华与刘明鑫、徐雷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鑫,梅春华,徐雷,周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明鑫,男,汉族,1969年3年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春华,男,汉族,1971年1月3日出生。原审被告徐雷,男,汉族,1980年12年24日出生。原审被告周飞,男,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上诉人刘明鑫因与被上诉人梅春华,原审被告徐雷、周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明鑫又以其与被上诉人梅春华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明鑫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明鑫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33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上诉人刘明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忠宇审判员 侯军勇审判员 崔 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