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袁晓燕与李燕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晓燕,李燕林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财保13号申请人袁晓燕,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李燕林,住四川省大邑县。申请人袁晓燕因与被申请人李燕林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燕林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袁晓燕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晓燕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李燕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x栋x单元x楼x号(业务件号:权xx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对被申请人李燕林所有的川A×××××号车辆、川A×××××号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对申请人袁晓燕及担保人唐洪霖(身份号码:xxx)共同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x栋x单元x层x号的住房一套(业务件号:权xxxxxxx)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实施诉前保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