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8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蒙某1与蒙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安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1,蒙某2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8民初540号原告蒙某1,男,1948年3月1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被告蒙某2(曾用名蒙某),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1与被告蒙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蒙某1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告蒙某2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蒙某1自愿撤回对被告蒙某2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某1撤回对被告蒙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蒙某1负担。审判员 韦克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剑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