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惠执字第12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惠执字第124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双楼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8495074-0。法定代表人周斌,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河滨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1502338-8。法定代表人高尚荣,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夏石嘴山金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海建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84000元,全部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1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标的84000元。(申请执行人或权利承受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线索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到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马占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双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