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1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嘉鱼县官桥镇港南村三组与王公民、王盛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鱼县官桥镇港南村三组,王公民,王盛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21民初353号原告嘉鱼县官桥镇港南村三组。诉讼代表人王和平,男,1975年8月27日生。诉讼代表人王恒振,男,1966年2月28日生。诉讼代表人王文钊,男,1953年1月20日生。被告王公民,男,1973年10月2日生。第三人王盛松,男,1953年10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鱼县官桥镇港南村三组与被告王公民、第三人王盛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嘉鱼县官桥镇港南村三组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公民及第三人王盛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鱼县官桥镇港南村三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嘉鱼县官桥镇港南村三组负担。审判员 周绪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