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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3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方南星与黄春强、陈莲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南星,黄春强,陈莲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182-1号申请执行人方南星,男,193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春强,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莲珠,女,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南星与被执行人黄春强、陈莲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春强、陈莲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春强、陈莲珠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二被执行人应当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二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未举证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执行线索,另被执行人黄春强、陈莲珠长期外出,去向不明。同时,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无被执行人黄春强、陈莲珠有银行存款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的登记信息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黄春强、陈莲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