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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二初字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江丽信用卡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二初字37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营业场所:德安县石桥路15号。负责人宛靖,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文萍,女,1968年9月7日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德安县。被告江丽,女,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星子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被告江丽信用卡分期付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田文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诉称:被告江丽于2013年3月13日与原告签订了《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办理了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并熟知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同年10月15日原告为被告江丽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元的金穗贷记卡,后因办理汽车分期贷款业务,该卡信用额度被提升为140000元。此后,被告江丽严重违反约定,刷卡使用了贷记卡中的授信资金后,款项到期后被告并未按时归还欠款。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37392.74元(截止至2015年8月6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案用等。被告江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被告江丽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同日原告与被告江丽签订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根据借款人江丽的申请,同意向借款人江丽(卡号为62×××70)办理分期付款人民币140000元,用途为购车,期限共计36期,手续费率为12%,手续费16800元在办理业务时一次性收取。2、持卡人采取按月还款方式偿还分期付款,还款日为每月17日前。3、持卡人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可享受免息待遇。否则银行有权按约定对当期应还分期资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4、借款人提供福克斯牌轿车(车牌号为赣G×××××)抵押担保。2013年4月16日被告江丽在共青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被告江丽用其信用卡(卡号为62×××70)在共青城宏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刷卡消费140000元,并向原告一次性交纳手续费16800元。之后,被告江丽并未按合约准时还款,至2015年8月5日止,陆续还本付息共计人民币105111.3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还款。至2015年8月6日,共欠原告应付款本金人民币36423.48元、利息人民币357.40元、滞纳金612.26元,共计人民币37392.74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办理的金穗乐分卡申请表、原被告签订的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信用卡交易明细、帐户信息明细、催款通知书、当事人身份基本信息等附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与被告江丽签订的信用卡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江丽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款本金人民币36423.48元、截止至2015年8月6日的利息人民币357.40元、滞纳金612.26元,以及后期产生的利息与滞纳金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判决如下:一、被告江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安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423.48元、利息人民币357.40元、滞纳金612.26元,共计人民币37392.74元。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2.22元(原告已垫交)由被告江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泽贵审判员  李 华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露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