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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黄国生与邹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生,邹国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71号原告:黄国生。被告:邹国生。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黄国生诉被告邹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国生以被告邹国生答应会付清余下钢筋款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生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国生负担。审判员  罗小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