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黄国生与邹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生,邹国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3民初171号原告:黄国生。被告:邹国生。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原告黄国生诉被告邹国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国生以被告邹国生答应会付清余下钢筋款为由,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国生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国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国生负担。审判员 罗小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