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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百洋装饰有限公司与唐秋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6民终360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百洋装饰有限公司,唐秋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36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百洋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加雷。委托代理人:张志勇,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秋成。上诉人广州市百洋装饰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判决:驳回广州市百洋装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广州市百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州市百洋装饰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货款227432元的10%为2274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唐秋成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承担其因第三方东莞市袋鼠皮具有限公司就展柜不予结算款项227432.6元所造成损失的10%即22743元的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广州市百洋装饰有限公司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陈绍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368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百洋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桂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