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1与张×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9民初3021号原告张×1,女,80岁。被告张×2,男,7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1与被告张×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1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范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