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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22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XX彬与乔力帕·苦力买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彬,乔力帕·苦力买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71号申请执行人XX彬,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女,哈萨克族,1960年6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XX彬与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应给付申请执行人XX彬案件款28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XX彬要求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应给付案件款28000元,诉讼费250元,合计282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323.75元。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乔力帕·苦力买斯依法进行了“四查”,并依法冻结其银行工资账户陆续扣款。申请人XX彬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丹       乃审 判 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代理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