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平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平,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6)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黄平非法持有一支用射钉枪改装的火药枪,在合浦县白沙镇平田村委会坑背村茅墩岭虾塘旁打鸟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自制火枪一支,发射火药弹14发,钢珠1瓶。经北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平所持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被告人黄平的供述,扣押物品清单,枪支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平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枪支,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平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廖春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裕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