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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何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刑初30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暂住上海市徐汇区。辩护人陈峰,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人何某某,女,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辩护人叶文慧,上海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6)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峰,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叶文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起,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经事先商议,由被告人吴某某出资,被告人何某某出面洽谈租赁事宜,共同承租本市徐汇区华展东路XXX号用于开设赌场。后被告人吴某某在上述地点设置一台捕鱼游戏机(八人位)、八台“3D宝马全球通”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被告人何某某收取赌资等。经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2015年12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在上述地点组织刘某甲、王甲等人进行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系从犯。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系从犯,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证人刘某甲、王甲、刘某��、陈甲、王某乙、董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而且有检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及赃证物品照片、赌博机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土地)使用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缴获的赌博工具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何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锡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