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彭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务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9日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辩护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6)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建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辩护人叶孝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酒后到天长市天发广场戴某经营的“沪上阿姨”奶茶店,无故将店门口花盆、广告灯箱砸毁。接着,被告人彭某又闯入店内继续打砸,将吧台的人造大理石、烤漆玻璃和背景墙、空调、收银机、电脑显示器、电磁炉等物品砸毁。经鉴定,上述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4757.2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彭某当场抓获。指控认为:被告人彭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彭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彭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叶孝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彭某在侦查人员实施抓捕时未抗拒,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彭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彭某有悔罪表现及其家庭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彭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酒后到天长市天发广场戴某经营的“沪上阿姨”奶茶店,无故将店门口花盆、广告灯箱砸毁。接着,被告人彭某又闯入店内继续打砸,将吧台的人造大理石、烤漆玻璃和背景墙、空调、收银机、电脑显示器、电磁炉等物品砸毁。经鉴定,上述被损物品价值人民币14757.21元。另查明:2015月12月25日23时08分31秒,天发广场办公室主任李某目击被告人彭某在“沪上阿姨”奶茶店无故滋事,到距离案发现场约30米左右的马路斜对面报警。天长市公安局天长派出所民警接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告人彭某当场抓获。2016年1月6日,被告人彭某赔偿被害人戴某各项费用计1.6万元,并取得被害人戴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赵某、林某的证言、监控视频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天长市价格认证中心天价证鉴(2015)19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天长市公安局天长派出所关于抓获被告人彭某经过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被告人彭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在主刑已执行完毕,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彭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彭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5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在“沪上阿姨”奶茶店无故滋事时,天发广场工作人员李某在离案发现场约30米左右的马路斜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天长派出所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彭某当场抓获,其归案过程不符合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零二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零二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