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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与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执3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惠仲案字第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28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依法立(2016)粤09执35号案执行。现本院查明,该案在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期间,扣划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2899.44元,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捌拾万元为限。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江兵审判员  陈华培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