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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徐奇山与赵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奇山,赵荣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黑1124执保97号申请执行人徐奇山,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荣贤,女,58岁。申请执行人徐奇山与被执行人赵荣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82号民事裁定,解除对赵荣贤之子李冬名下位于老百货楼上尊皇台球厅的五个台球案、两部电脑、一部空调机、一台冰箱的查封,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8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伟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