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林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林,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649号原告张桂林,男,1973年1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健康,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荣开,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代表人赵建文,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黄治川,男,1957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林与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林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桂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林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四川省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7元,由原告张桂林承担。审判员 徐思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珈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