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0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因本案,2015年6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处。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邢东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晔超、史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3、14日,被告人王某甲虚构“王璐瑶”的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柴某“谈恋爱”,后称要借钱还房贷诈骗柴某现金人民币7000元。钱已经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被害人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交款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领取证明,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且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