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吴华海与吴健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华海,吴健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华海,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身份证号码×××1118。被执行人吴健棉,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身份证号码×××0613。关于吴华海申请执行吴健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健棉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吴健棉应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38638元;2.负担案件执行费480元。以上合计39118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村集体股份分红3200元,已退付给申请执行人。经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金融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认可本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恢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华林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敏 百度搜索“”